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
113年度審簡字第741號
上 訴 人
即 被 告 謝智楷
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,對本院中華
民國113年8月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上訴駁回。
理 由
一、按上訴期間為20日,自送達判決後起算;原審法院認為上訴
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
,應以裁定駁回之。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,應定
期間先命補正,刑事訴訟法第349條前段、第362條分別定有
明文。
二、經查,本院113年度審簡字第741號第一審判決,於民國113
年8月8日送達上訴人即被告謝智楷,有送達證書附卷為憑,
經加計在途期間後,上訴期間應於同年8月30日屆滿,惟上
訴人遲至同年9月6日始具狀聲明上訴,有其聲明上訴狀上所
蓋本院收文、收狀章戳可稽,揆諸前揭規定,已逾上訴之法
定不變期間,顯屬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,且無可補正,應
予駁回。
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,裁定如主文。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黃柏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書記官 張嫚凌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