過失傷害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(刑事),審交易字,113年度,511號
SLDM,113,審交易,511,2024103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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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
113年度審交易字第511號
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李珍珍


選任辯護人 陳恂如律師
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113 年度偵字第
3205號),本院判決如下:
  主 文
本件公訴不受理。
  理 由
一、按告訴乃論之罪,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,得撤回其告
訴;告訴經撤回者,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,並得不經言詞辯
論為之,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、第303 條第3 款、第
  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。
二、公訴意旨:如附件。
三、經查:本件告訴人林美雲告訴被告李珍珍過失傷害案件,檢
  察官認係涉犯刑法第284 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,依同法第28
  7 條前段之規定,須告訴乃論。茲據告訴人已具狀撤回告訴
  ,有刑事撤回告訴狀可稽,揆諸前開規定,爰不經言詞辯論
  ,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。
據上論斷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、第307 條,判決如
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0  月  31  日            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蘇昌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(應附繕本),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,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。
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承翰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0  月  31  日附件:
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
                   113年度偵字第3205號  被   告 李珍珍 女 53歲(民國00年0月00日生)           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街000號8樓之4           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,已經偵查終結,認應該提起公訴,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:




    犯罪事實
一、李珍珍於民國112年11月8日16時38分許,駕駛車牌號碼000-00 00號自用小客車,沿臺北市士林區至善路2段113巷由北往南 方向行駛,欲右轉進入至善路2段時,本應注意右轉彎應注意 其他車輛,而依當時情形,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,竟疏未注 意及此,即貿然右轉,適林美雲騎乘車牌號碼000-000號普通 重型機車,沿故宮路第2車道由南往西欲左轉進入至善路2段 ,亦疏未注意其他車輛,即貿然向左轉,雙方見狀閃避不及,李 珍珍所駕駛上開車輛左側車身撞及林美雲所騎乘上開機車之右 側車身,林美雲因而人車倒地,致受有右側後胸壁挫傷、右側 第四根肋骨閉鎖性骨折斷裂、右側第五根肋骨閉鎖性骨折斷 裂、右側髖部挫傷、臉部挫傷、臉部擦傷、右側前臂擦傷等 傷害。
二、案經林美雲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報告偵辦。    證據並所犯法條
一、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:
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李珍珍於警詢及偵查 中之自白 被告坦承於上開時、地,駕駛上開車輛右轉彎時,未注意其他車輛,而與告訴人林美雲騎乘之上開機車發生碰撞之事實。 2 告訴人林美雲於警詢及偵查中之指訴 證明被告於上開時、地,駕駛上開車輛右轉彎未注意其他車輛,致其受有傷害之事實。 3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 局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、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、道路交通事故補充資料表、道路交通事故 調查報告表(一)、(二)-1各1份、交通事故談話紀錄表2份、現場及車損照片13張、本署檢察事務官113年4月1日勘驗報告1份、臺北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會北市裁鑑字第1133087699號定亦鑑書 證明被告駕駛車輛右轉彎時未注意其他車輛,及告訴人左轉彎未注意其他車輛,均為本件交通事故肇事原因之事實。 4 臺北市立聯合醫院陽明院區)112年12月4日診斷證明書1紙 證明告訴人受有如犯罪事實 欄所載傷害之事實。 二、核被告李珍珍所為,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。又被告於肇事後,親自或託人電話報警,並已報明肇事人 姓名、地點,請警方前往處理,自首而願接受裁判,有道路交 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1紙在卷可參,請依刑法第62條 前段之規定,減輕其刑。
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。  此 致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6   月  30  日             檢  察  官  劉 建 志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7   月   4  日             書  記  官  歐 順 利所犯法條:
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
因過失傷害人者,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 10 萬元以下罰金;致重傷者,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 30 萬元以下罰金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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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