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(刑事),重附民字,111年度,22號
SLDM,111,重附民,22,20241016,1

1/1頁
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
111年度重附民字第22號
原 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北營運處

法定代理人 許家村
訴訟代理人 江承欣律師
被 告 朱漢耀
張翼宇


謝明秋

李逸誠

楊俊吉

梁家駿
林志勳

上列被告因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(本院110年度金重訴字第2號
),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,請求損害賠償,因其案情繁雜,
非經長久時日,不能終結其審判,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
前段,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,特此裁定。至原告
就被告劉佾叡之訴,因該被告現由本院通緝中,待其刑事部分審
結後再行移送,附此敘明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
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 官 李世華
法 官 黃依晴
法 官 李嘉慧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書記官 鄭毓婷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

1/1頁


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