債務人異議之訴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(民事),重訴字,113年度,44號
KLDV,113,重訴,44,20241023,3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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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重訴字第44號
上 訴 人
即 原 告 林明珠



被 告 合潤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吳俊憲
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7
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上訴駁回。
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 納裁判費,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
二、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,未據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 國113年9月10日裁定,限令於送達後10日內補正,此項裁定 已於113年9月19日送達,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。上訴人逾期 迄今仍未補正,亦有收文資料查詢清單、收狀資料查詢清單 、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、收費答詢表附卷足憑,是 上訴人本件上訴自非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 。
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0  月  23 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姚貴美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0  月  23  日 書記官 林萱恩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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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合潤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