不當得利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(民事),訴字,113年度,594號
KLDV,113,訴,594,20241022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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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訴字第594號
原 告 黃琬瑜
被 告 張牧亞
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當得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按訴訟,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;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 轄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、第28條第1項分別定 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原告主張依民法第179條不當得利之規定,起訴請求被 告給付新臺幣(下同)90萬元及利息等語,此有民事起訴狀 在卷可佐。又本件原告起訴時,被告之戶籍地係設在桃園市 ○○區○○路000巷00號,此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 可稽,且被告於第一商業銀行開戶時所留存之通訊地址(臺 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段000巷00號12樓,見本院卷第35頁)亦非本 院轄區內,故本件應由被告住所地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 ,爰依職權移送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0  月  22 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湘琳
法 官 林淑鳳
法 官 姜晴文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0  月  22  日 書 記 官 林煜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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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