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訴字第350號
原 告 林世國
被 告 林沐樺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辯論及準備程序,並指定民國000年00月00日下午4時20分,在本院第九法庭續行準備程序。
理 由
一、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,宣示裁判前,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,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件前於民國113年10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,茲因本件兩 造爭執之法律關係尚有調查必要,爰依首揭規定,裁定如主 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周裕暐
法 官 高偉文
法 官 張逸群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顏培容