遷讓房屋等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(民事),訴字,113年度,350號
KLDV,113,訴,350,20241029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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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訴字第350號
原 告 林世國
被 告 林沐樺
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辯論及準備程序,並指定民國000年00月00日下午4時20分,在本院第九法庭續行準備程序。
理 由
一、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,宣示裁判前,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,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件前於民國113年10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,茲因本件兩 造爭執之法律關係尚有調查必要,爰依首揭規定,裁定如主 文。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0  月  29  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周裕暐
          法 官 高偉文
          法 官 張逸群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       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0  月  29  日 書記官 顏培容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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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