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訴字第122號
原 告 何丹丹
訴訟代理人 林富貴律師
複 代理人 吳文君律師
被 告 吳何秀鳳
賴志雄
共 同
訴訟代理人 吳恆輝律師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受命法官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,並指定民國000年00月00日下午3時,在本院第九法庭續行準備程序。
理 由
一、按準備程序至終結時,應告知當事人,並記載於筆錄。受命 法官或法院得命再開已終結之準備程序,民事訴訟法第274 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前經準備程序終結,茲因本件原告聲請傳喚被告吳何秀 鳳到庭行當事人訊問程序;被告則聲請傳喚證人吳宜臻到庭 作證,以明兩造間不動產買賣之法律關係,本院爰審酌上情 ,認應再開準備程序。
三、爰依首揭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逸群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顏培容