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補字第865號
原 告 胡秋龍
被 告 于慧正
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聲請發支付命令,被告於法定
期間內對於支付命令提出異議而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
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1,334,00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,266
元,扣除原告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,尚應補繳13,766
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
裁定之翌日起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偉文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
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;其餘關於命補繳
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
書記官 王靜敏