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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基隆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13年度,857號
KLDV,113,補,857,20241028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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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補字第857號
聲 請 人 碧嵐大地第三代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

法定代理人 簡裕昌
上列原告與被告熊三榮間給付管理費事件,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
幣(下同)106,500元。本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,惟
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
視為起訴,原告應繳裁判費1,110元,扣除前已繳納支付命令裁
判費500元,尚應補繳610元,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3日內補
繳,如逾期未繳納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
民事第二庭法 官 曹庭毓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
書記官 羅惠琳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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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