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補字第845號
原 告 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
法定代理人 陳彥良
上列原告與被告呂郁心間請求償還補償金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
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13萬3,874元(
含計算至起訴前1日之利息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2,186元,扣
抵原告聲請調解已經繳納裁判費2,000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
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2萬186元,
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
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湘琳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
書記官 洪儀君