再審之訴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13年度,828號
KLDV,113,補,828,20241024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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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補字第828號
審原告 劉民信
再審被告 陳曾其珍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押租保證金事件,再審原告對於本院113
年度小上字第24號判決提起再審之訴,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按再審
之訴,按起訴法院之審級,依第77條之13、第77條之14及第77條
之16規定徵收裁判費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定有明文。
又再審之訴形式上雖為訴之一種,實質上為前訴訟之再開或續行
,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仍應以前訴訟程序所核定者為準(最高法院
109年度台抗字第1395號裁定意旨參照)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
經原審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2,000元,應按第二審審級徵收再
審裁判費1,5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、第436條之32第2項
、第4項、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
達之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,倘逾期未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
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
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周裕暐
法 官 高偉文
法 官 張逸群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
書記官 顏培容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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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