不當得利等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13年度,797號
KLDV,113,補,797,20241007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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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補字第797號
原 告 黃展英

訴訟代理人 沈川閔律師
陳昊謙律師

上列原告與被告鍾煥箴間不當得利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
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4萬9,985元,應徵第一審
裁判費新臺幣1,55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
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
訴,特此裁定。
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
民事第一庭法 官 王翠芬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
書記官 官佳潔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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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