聲請清算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(民事),消債清字,113年度,20號
KLDV,113,消債清,20,2024103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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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消債清字第20號
聲 請 人 蔡昆諺

代 理 人 陳家慶律師

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,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其聲請。
理 由
一、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,得依本條例所 定更生或清算程序,清理其債務;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(下 稱消債條例)第3條定有明文。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 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。但其情形可以 補正者,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,消債條例第8條亦有明定 。再按聲請更生或清算,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,000元;郵務 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。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 收之聲請費者,其超過部分,依實支數計算徵收;前項所需 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,法院得酌定相當金 額,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,逾期未預納者,除別有規定外, 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;又債務人聲請清算時,應提 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、債務人清冊;法院裁 定開始清算程序前,得依職權訊問債務人、債權人及其他關 係人,並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清算聲請前二年內財產變 動之狀況;債務人違反前項報告義務者,法院得駁回清算之 聲請,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、第81條第1項、第82條第 1項、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,雖已依法繳納聲請費,惟本件尚 有依本條例第81條、第82條規定,通知聲請人提出如附件所 示關係文件並為補充陳述之必要。爰定期命補正如主文所示 ,如逾期未提出,則駁回其聲請。
三、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1項、第81條、第82條第2項 、第8條但書,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0  月  30  日 民事第一庭法  官 姚貴美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        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0   月  30  日 書 記 官 林萱恩




              
附 件:
一、聲請人應預納郵務送達費5,100元(暫依聲請人陳報之債權 人9人,連同債務人即聲請人,合計共10人,並以每人10份 ,每份51元計算【計算式:10×51×10=5,100元】);並指定 倘預納費用須退費時,退費之帳戶(限聲請人個人帳戶,並 提供存摺封面影本)。
二、說明聲請人及受扶養人自111年6月起至今有無領取社會福利 補助津貼,如租屋津貼補助、低收入戶補助、國民年金等? 如有,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?並提出相關資料(如存摺內 頁明細等)。
三、提出證據說明聲請人所從事「臨時工」之工作地點、內容、 僱主、薪資計算方式,並提出薪資單、薪資轉帳存摺封面暨 內頁等證據,陳報自111年6月起迄今之正職及兼職收入。四、向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申請查詢聲請人本 人於各金融機構銀行之存款帳戶之餘額,陳報本院。五、向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聲請人自111年度 以來迄今於該公司之往來證券商、股票餘額、異動表等相關 資料。將查詢結果即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核發 之保管帳戶客戶餘額表、客戶存券異動明細表、集保戶往來 參加人明細資料表(含帳號)及投資人於清算交割銀行未開 戶明細表等文件陳報本院。
六、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申請查詢歷年以來包含以 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險投保紀錄陳報本院,如 係人壽保險,應一併陳報如解約可以領取之金額。七、說明聲請人有無土地、建物、動產、銀行存款、股票、基金 、人壽保單、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財產?又聲請 人於聲請本件清算前2年即自111年6月起至今,有無財產變 動狀況?如有,應詳述其原因情事,據實向法院陳報(亦即 就上開財產之有償、無償取得、移轉予他人、變更或設定負 擔等事實或法律行為致生得、喪、變更權利之情形)。八、說明債務不能清償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之事由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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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