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海商字第1號
原 告 林銘煌
訴訟代理人 舒瑞金律師
許嘉珊律師
上列原告對被告BARREDO RAMON BANZON等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本
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,補正起訴狀上被告乙○○ ○○○ ○○○ 之真正住所或居所,逾期即駁回其訴。
理 由
一、按當事人書狀,應記載當事人姓名、性別、年齡、職業及住 所或居所,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,應記載其名稱及事 務所或營業所,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二、本件原告起訴記載被告乙○○ ○○○ ○○○ 之住所為另 一被告甲○ ○○○ ○○○○ ○ ○○○ 之公司地址,該 址顯難認為被告乙○○ ○○○○○○ 之真實住所,致難 以合法送達文書,應定期間命其補正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王翠芬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官佳潔