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債務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(民事),基小字,113年度,781號
KLDV,113,基小,781,20241008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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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基小字第781號
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
訴訟代理人 蘇祈紘
被 告 趙卿霞(即被告呂健盛之承受訴訟人)

呂金蓮(即被告呂健盛之承受訴訟人)
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由趙卿霞、田呂金蓮呂健盛之承受訴訟人,續行訴訟。  理 由
一、按當事人死亡者,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、遺產管理人或其他 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;第168條 至第172條及第174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,於得為承受時,應 即為承受之聲明;他造當事人,亦得聲明承受訴訟;當事人 不聲明承受訴訟時,法院亦得依職權,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 ,民事訴訟法第168條、第175條、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。二、經查:原告於民國113年5月3日提起本件訴訟。被告呂健盛 於訴訟進行中之000年0月間死亡,其繼承人為趙卿霞、田呂 金蓮,有戶籍資料在卷可憑。依前揭規定,即應由趙卿霞、 田呂金蓮呂健盛之承受訴訟人,承受訴訟。惟趙卿霞、田 呂金蓮均迄未聲明承受訴訟,爰依職權裁定命趙卿霞、田呂 金蓮呂健盛之承受訴訟人,續行訴訟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1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0  月  8  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高偉文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0  月  8   日 書記官 王靜敏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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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