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(民事),基小字,113年度,1587號
KLDV,113,基小,1587,20241014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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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
113年度基小字第1587號
原 告 潘明杰

被 告 邱鈞悅


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就本院112年度易字第741號傷
害等案件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,經本院刑事庭以113年度附民
字第72號裁定移送而來,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
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0,000元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 10   月  14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黃梅淑     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        
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,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上訴於本院合議庭,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。當事人之上訴,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,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,表明下列各款事項:
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。
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。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 10   月 14 日 書記官 謝佩芸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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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