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3年度司促字第5610號
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
債 務 人 蘇諺
應送達處所:中壢仁美○○○00000○ ○○(服役中)
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萬玖仟貳佰壹拾參元,及
如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
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(一)債務人蘇諺於民國113年05月02日向債權人借款140,000
元,約定自民國113年05月02日起至民國120年05月02日止按
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.90採機動利率計算,
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任
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加
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為
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
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3年1
0月04日止累計140,314元未給付,其中136,406元為本金;3
,508元為利息;4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務
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1)所
示之利息。(二)債務人蘇諺於民國113年02月22日向債權人
借款300,000元,約定自民國113年02月22日起至民國120年0
2月22日止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.90採機動
利率計算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
來者,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
限利益之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
此有借據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
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
民國113年10月04日止累計298,304元未給付,其中289,359
元為本金;8,275元為利息;67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
費用,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
號:(002)所示之利息。(三)債務人蘇諺於民國112年09月22
日向債權人借款600,000元,約定自民國112年09月22日起至
民國119年09月22日止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
4.90採機動利率計算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
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
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
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
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
,債務人至民國113年10月04日止累計570,595元未給付,其
中556,661元為本金;13,634元為利息;300元為依約定條款
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
付如附表編號:(003)所示之利息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
附表
113年度司促字第005610號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36406元 蘇諺 自民國113年10月05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.9%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289359元 蘇諺 自民國113年10月05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.9%計算之利息 003 新臺幣556661元 蘇諺 自民國113年10月05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.9%計算之利息
◎附註:
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
庸另行聲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