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(刑事),附民緝字,113年度,22號
KLDM,113,附民緝,22,20241015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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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
113年度附民緝字第22號
原 告 柯冠華


被 告 俞仁和


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金訴緝字第27號洗錢防制法等案件,經
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本院之民事庭。
理 由
一、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,非經長久之時日,不能終 結其審判者,得以合議裁定,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,刑事訴 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。
二、經查: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,其內容繁雜,非經長久之時 日,不能終結其審判,符合前述規定,應將之移送本院之民 事庭。
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,裁定如主文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0 月  15 日       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王福康                法 官 石蕙慈                法 官 李辛茹  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0  月  18  日 書記官 李品慧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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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