詐欺等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(刑事),金訴字,113年度,340號
KLDM,113,金訴,340,20241009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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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
113年度金訴字第62號
113年度金訴字第340號
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周冠億


具 保 人 金函萱

上列具保人因被告犯詐欺等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111年度
偵字第8357號、112年度偵字第2243號、第2245號、第2246號、
第2247號、第5256號、第6495號)及追加起訴(113年度偵字第3
700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金函萱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及實收利息,均沒入之。 理 由
一、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,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,並 沒入之。不繳納者,強制執行。保證金已繳納者,沒入之; 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,實收利息併沒入之;又第118 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,以法院之裁定行之,刑事訴訟法第1 18條第1項、第119條之1第2項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。  
二、經查:本件被告周冠億因犯詐欺等案件,前於民國111年9月 21日經檢察官訊問後,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1萬元,由具保 人金函萱繳納在案,已將被告釋放。茲因被告經合法傳喚, 無正當理由不到庭,另經拘提函覆拘提無著,且具保人經通 知亦未遵期轉知或帶同被告到庭等情,有臺灣基隆地方檢察 署國庫存款收款書、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、被告具保責付辦 理程序單、暫收訴訟案款臨時收據、具保人身分證影本、本 院送達證書、113年7月9日審判筆錄(面告下次應到期日) 、報到單、113年8月20日未到庭審判筆錄、本院拘票、基隆 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報告書等件在卷可佐(見111年度偵字第8 357號卷第161頁至第167頁、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62號卷〔 下稱本院卷〕第95頁、第97頁、第141頁、第143頁、第171頁 、第163頁至第165頁、第175頁、第179頁、第181頁至第183 頁、第195頁至第205頁)。又被告並未遷址,且無受羈押或 在監執行之情形,亦有其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-個人戶籍資 料查詢結果及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可稽(見本 院卷第227頁、第229頁)。顯見被告業已逃匿,揆諸前揭規 定,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之,所實收之利息



併沒入之。
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、第119條之1第2項、第121條第 1項,裁定如主文。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0  月  9  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呂美玲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0  月  9   日 書記官 林則宇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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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