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(刑事),重附民字,113年度,18號
KLDM,113,重附民,18,20241025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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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
113年度重附民字第18號
原 告 林美宏
被 告 林莅群
李羿
李智源
賴文東
蕭詠
李嘉明
李辛茹
陳雅玲
賴賢隆 (住不詳)
游勝豐 (住不詳)
上列被告因偽證等案件(113年度自字第3號),經原告提起附帶
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事 實
一、原告方面: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所載。二、被告方面: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,亦未提出任何書狀。 理 由
一、刑事訴訟諭知無罪、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,應以判決駁回 原告之訴,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。二、本件自訴人林美宏自訴被告林莅群、李羿伸、李智源賴文 東、蕭詠勵、李嘉明、李辛茹陳雅玲賴賢隆游勝豐偽 證等案件,業經本院以113年度自第3號案件諭知不受理之判 決,是應依上揭規定,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。
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,判決如主文。   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0  月  25 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婷
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李謀榮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鄭富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,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,不得上訴,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。 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0  月  25  日 書記官 陳彥端
【附件】: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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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