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
113年度軍原侵訴字第2號
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蔡○○
義務辯護人 盧美如律師
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113年度偵字
第2761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。
理 由
一、本件被告甲○○因妨害性自主案件,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 ,而被告於準備程序自白犯罪,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。
二、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、第449條第2項,裁定如主文。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劉桂金
法 官 李 岳
法 官 陸怡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宜亭