偽造文書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(刑事),訴字,113年度,173號
KLDM,113,訴,173,20241007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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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
113年度訴字第173號
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彭翔飛



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。
理 由
一、本件被告彭翔飛因偽造文書等案件,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 訴,而被告自白犯罪,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 判決處刑。
二、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、第449條第2項,裁定如主文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0  月  7  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吳佳齡
法 官 鄭虹
法 官 周霙蘭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0  月  7   日 書記官 許育彤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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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