假釋中付保護管束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(刑事),聲保字,113年度,49號
KLDM,113,聲保,49,20241008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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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
113年度聲保字第49號
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楊學仁



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
付保護管束(113年度執聲付字第50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楊學仁假釋中付保護管束。
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受刑人楊學仁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,經本院以109年度聲字第272號裁定合併應執行有期徒刑5 年6月確定,在法務部○○○○○○○執行中,法務部於民國113年1 0月4日核准假釋在案,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,在假釋 中應付保護管束,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 等語。
二、本院審核相關文件,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 院(108年度基簡字第1699號),認聲請為正當,爰依刑事 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、刑法第93條第2項、第96條但書,裁 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0  月  8  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鄭虹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,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,敘述抗告之理由,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0  月  8   日 書記官 陳冠伶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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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