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
113年度撤緩字第86號
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沈昀璇
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,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
(113年度執聲字第661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沈昀璇之緩刑宣告撤銷。
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受刑人沈昀璇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,經臺 灣高等法院於民國111年3月31日以110年度上訴字第3220號 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年,緩刑5年,於111年4月28日確定。受 刑人於緩刑期內即111年10月30日更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案件,經臺灣高等法院於113年7月9日以113年度上訴字第 164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,於113年8月12日確定。 核受刑人所為,已合於刑法第75條第1項第1款所定應撤銷緩 刑宣告之原因,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規定聲請撤銷緩刑 等語。
二、按緩刑之宣告應撤銷者,由受刑人所在地或其最後住所地之 地方法院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,刑事訴訟 法第476條定有明文。次按受緩刑之宣告,於緩刑期內因故 意犯他罪,而在緩刑期內受逾6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, 撤銷其宣告;前項撤銷之聲請,於判決確定後6月以內為之 ,刑法第75條第1項第1款、第2項亦有明定。末按刑法第76 條本文規定,緩刑期滿,而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,其刑之宣 告失其效力,故於緩刑期滿前,自不影響刑之宣告效力,附 此敘明。
三、經查:
受刑人於前案經臺灣高等法院於民國111年3月31日以110年 度上訴字第322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年,緩刑5年,於111 年4月28日確定,其所受緩刑之宣告,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
,至116年4月27日期滿,惟受刑人於緩刑期內即111年10月3 0日更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經臺灣高等法院於113 年7月9日以113年度上訴字第164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10 月,於113年8月12日確定,此有上開判決書、臺灣高等法院 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,足認受刑人確有「在緩刑期內受 逾6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」之情形,核與刑法第75條第1項 第1款之規定相符。準此,聲請人於後案判決確定後6個月內 ,於113年10月1日聲請撤銷受刑人前案緩刑之宣告,應予准 許,爰撤銷受刑人緩刑之宣告。
四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,刑法第75條第1項第1款,裁定如主 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 岳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,應於收受送達後10 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,敘述抗告之理由,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張景欣