妨害性自主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(刑事),侵訴字,113年度,11號
KLDM,113,侵訴,11,20241022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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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
113年度侵訴字第11號
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朱皓宇


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。
  理 由
一、本件被告甲○○因妨害性自主案件,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
,而被告自白犯罪,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
決處刑。
二、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、第449條第2項,裁定如主文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0  月  22  日         刑事第三庭  審判長法 官 李辛茹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鄭虹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施又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件裁定不得抗告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0  月  24  日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李品慧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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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