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
113年度侵訴字第11號
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朱皓宇
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。
理 由
一、本件被告甲○○因妨害性自主案件,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
,而被告自白犯罪,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
決處刑。
二、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、第449條第2項,裁定如主文。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李辛茹 法 官 鄭虹 法 官 施又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件裁定不得抗告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李品慧