分割共有物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13年度,525號
CYDV,113,補,525,20241023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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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補字第525號
原 告 李阿燦



被 告 李勇全體繼承人

李崑富(李勇繼承人)

柯金豐

上列原告與被告李勇全體繼承人、李崑富(李勇繼承人)、柯金豐
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,原告應補正下列事項:
一、補繳裁判費新臺幣(下同)25,255元。說明:原告起訴未據
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,440,300元,應
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5,255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
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於五日內補繳,如果
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
二、補提出嘉義縣○○鄉○○段000地號土地及同段9地號土地之最新
第一類登記謄本(全部謄本),並提出上揭土地之全部共有
人之最新戶籍謄本【註:記事欄勿省略;但如記事資料與訴
訟當事人(即土地共有人)無關者,得予省略】。如果依戶籍
謄本記載共有人已死亡者,並應提出已故共有人之除戶謄本
【同前註】、繼承系統表及其繼承人(包含再轉繼承人)之最
新戶籍謄本【同前註】;並應查報已故共有人之繼承人是否
有人拋棄繼承。
三、原告應於十五日內具狀陳報李勇之全體繼承人之真實姓名及
住居所地址,如果逾期未陳報,本院得駁回原告之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
民事第一庭法 官 呂仲玉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正本送達後於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
(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
書記官 洪毅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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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