監護宣告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(民事),監宣字,113年度,306號
CYDV,113,監宣,306,20241004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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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監宣字第306號
聲 請 人 郭OO 住○○市○區○○里○○街00巷0號

相 對 人 郭OOO


關 係 人 郭OO
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監護宣告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宣告郭OOO(女、民國00年0月0日生、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)為受監護宣告之人。
選定郭OO(女、民國00年00月00日生、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)為受監護宣告人郭OOO之監護人。指定郭OO(女、民國00年00月00日生、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)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,000元由受監護宣告之人郭OOO負擔。 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為相對人之女,相對人車禍後神智不 清,無法處理自己事務,入住嘉義OO護理之家,致不能為意 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(或不能辨識意思表示之效果),有身 心障礙證明可查。為此,爰依民法第14條、第1110條、第11 11條及家事事件法第164條規定,請求裁定相對人為受監護 宣告之人,並選定郭OO為監護人,暨指定郭OO會同開具財 清冊之人等語。
二、按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,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 意思表示,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,法院得因本人 、配偶、四親等內之親屬、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 、檢察官、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聲請,為監護之宣告 ;受監護宣告之人應置監護人。法院為監護之宣告時,應依 職權就配偶、四親等內之親屬、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 親屬、主管機關、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適當之人選定一人或 數人為監護人,並同時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。法院為 前項選定及指定前,得命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進行訪視 ,提出調查報告及建議。監護之聲請人或利害關係人亦得提 出相關資料或證據,供法院斟酌。法院選定監護人時,應依 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最佳利益,優先考量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意 見,審酌一切情狀,並注意下列事項:㈠受監護宣告之人之



身心狀態與生活及財產狀況。㈡受監護宣告之人與其配偶、 子女或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情感狀況。㈢監護人之職業、 經歷、意見及其與受監護宣告之人之利害關係。㈣法人為監 護人時,其事業之種類與內容,法人及其代表人與受監護宣 告之人之利害關係。民法第14條第1項、第1110條、第1111 條、第1111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。
三、經查,聲請人主張之事實,業據提出身心障礙證明(第1、7 類、極重度)、戶籍謄本附卷可稽。經本院囑託戴德森醫療 財團法人嘉義基督教醫院趙OO醫師為鑑定結果略以:相對人 於112年5月因頭部外傷、顱內出血接受手術治療,術後認知 功能與言語表達能力仍存有顯著障礙,日常生活需他人照顧 ,已安置於護理之家。在鑑定時對叫喚及問話仍可回應,但 回答內容相當簡略且答非所問,認知功能有明顯缺損。失智 評量結果顯示目前至少達到重度失智之程度。相對人因心智 欠缺,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,或無法辨識意思表 示之效果等情,有精神鑑定報告書在卷可參。本院審酌上開 鑑定意見,認相對人已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,或無 法辨識意思表示之效果,從而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監護之 宣告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
四、本件相對人既受監護之宣告,自應為其選定監護人及指定會 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。查相對人之配偶已過逝,育有3名子 女,聲請人為相對人之長女、關係人為相對人之次女,有親 屬系統表、戶籍謄本之記載可查。聲請人表示同意擔任相對 人之監護人,關係人郭OO同意擔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等 情,並有相對人全部子女簽立之親屬同意書在卷可查。本院 參酌聲請人、關係人與相對人為至親,認由郭OO任相對人之 監護人,最能符合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最佳利益,爰選定郭OO 為相對人之監護人,並指定郭OO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。五、末按民法第1113條準用同法第1099條、第1099條之1之規定 ,監護開始時,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,應依規定會同 遺囑指定、當地直轄市、縣(市)政府指派或法院指定之人 ,於二個月內開具財產清冊,並陳報法院;於前條之財產清 冊開具完成並陳報法院前,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,僅 得為管理上必要之行為。本件郭OO既任相對人之監護人,其 於監護開始時,對於相對人之財產,自應依前揭規定與會同 開具財產清冊之人即郭OO於2個月內開具財產清冊並陳報法 院,併此敘明。
六、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2項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0  月  4   日 家事法庭 法   官 洪嘉蘭



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,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0  月  4   日 書 記 官  曹瓊文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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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