本票裁定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(民事),司票字,113年度,1649號
CYDV,113,司票,1649,20241018,4

1/1頁

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票字第1649號
聲 請 人 林慶明
相 對 人 阮小姮

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於民國113年1
0月1日所為之裁定,應更正如下:
主 文
原裁定中附表編號001、002關於票面金額欄「新臺幣500,000元」之記載,應更正為「新臺幣50,000元」。 理 由
一、按判決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依聲 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,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,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,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 亦有明定。
二、經查,本院前開之本票裁定中附表編號001、002原記載票面 金額『新臺幣500,000元』,顯係『新臺幣50,000元』之誤寫, 依首揭說明,自應予以裁定更正。
三、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 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0  月  18 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
司法事務官 朱旆瑩

1/1頁


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