本票裁定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(民事),司票字,113年度,1649號
CYDV,113,司票,1649,20241014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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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票字第1649號
抗 告 人 阮小姮
一、上列抗告人與聲請人林慶明間因本院113年度司票字第1649
號本票裁定事件,對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1日所為裁定提起
抗告,未據繳納抗告費用,爰依非訟事件法第17條、第26條
第1項規定,命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
抗告費用新臺幣1,000元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其抗告,
特此裁定。
二、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簡易庭
司法事務官 朱旆瑩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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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