本票裁定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(民事),司票字,113年度,1560號
CYDV,113,司票,1560,20241009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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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票字第1560號
聲 請 人 冠融國際事業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林宥忻
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相對人SANTIAGO ANGELEE BOLANOS安潔莉裁
定就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,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,按其標 的之金額或價額徵收費用,以新臺幣依下列標準徵收費用: 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,一千元。次按以一訴附帶請求 其起訴後之孳息、損害賠償、違約金或費用者,不併算其價 額,依非訟事件法第19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亦 有規定。是其附帶請求於起訴前所生部分、數額已可確定, 應合併計算其價額。又聲請本票裁定應繳納程序費用,此為 必須具備之程式,如經法院定期命繳納而未繳,即應予駁回 聲請,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可供參照。
二、經查,本件聲請人聲請就相對人簽發之本票准予強制執行, 聲請時雖據繳納程序費用新臺幣(下同)500元,惟聲請人 請求裁定標的為本金99,000元,及自民國113年5月25日起至 清償日止,按年息15%計算之利息,其中利息部分,依上開 說明,核算至聲請人聲請之前一日即113年9月5日,以年息1 5%計算利息共4,231元,標的金額經核定應為103,231元,應 徵程序費用1,000元,聲請人僅預納500元,未繳足程序費用 。經本院於113年9月12日發函命其於通知送達後翌日起七日 內補繳500元,該通知函已於113年9月16日送達聲請人,惟 聲請人逾期迄今仍未補繳,此有送達證書、收費答詢表及多 元化案件繳費查詢清單在卷可稽,是本件聲請於法不合,應 予駁回。
三、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、第26條、第21條第2 項,民事訴訟法 第78條、第95條,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 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0  月  9  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
司法事務官 朱旆瑩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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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冠融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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