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拍字第114號
聲 請 人 嘉義縣布袋鎮農會
法定代理人 蔡泳沂
代 理 人 陳崇義
相 對 人 蘇銀川
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,000元由相對人負擔。 理 由
一、按抵押權人,於債權已屆清償期,而未受清償者,得聲請法 院,拍賣抵押物,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,民法第881條之1 7、第873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相對人於民國83年3月15日以附表所示 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,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( 下同)1,680,000元之抵押權,依法登記在案。茲因相對人 於94年8月4日向聲請人借用900,000元,詎屆期未依約繳款 ,尚積欠本金235,299元及利息、違約金未清償,為此聲請 准予拍賣抵押物等語。
三、經查,聲請人上述主張業據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、不動產 登記簿謄本、抵押權設定契約書、借據、約定書、交易明細 表、火險及地震險投保證明、不動產第一類登記謄本等影本 為證。另本院於113年9月27日發函通知相對人於文到五日內 就抵押債權額陳述意見,惟相對人於收受通知後迄未表示意 見,依首揭規定,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 四、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、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。
五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 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。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 爭執者,得提起訴訟爭執之。
六、相對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如主張抵押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 造者,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,得對抵押權人向本院另行提 起確認之訴。相對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, 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1第2項準用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 停止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
司法事務官 朱旆瑩
附表(土地)︰ 113年度司拍字第114號 編 土地坐落 面積 權利範圍 號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嘉義縣 布袋鎮 新民 707 89.49 全部
附表(建物)︰ 編 號 建 號 建築式樣 建物面積(單位 :平方公尺) 附屬建物 權 利 主要建築 第 第 騎 合 主要 建築 面 面 範 圍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一 二 樓 材料 積 材料及 層 層 及 單 房屋層數 計 用途 積 位 1 99 嘉義縣○○鎮○○ 000號 嘉義縣○○鎮○○ 段000地號 鋼筋混凝土加強磚造、二層 、住家用 47.2 58.4 9.8 115.4 電梯 樓梯 間 6.11 平方公尺 全部
附註:
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,須一併檢附相對人(即債務 人)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証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