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促字第8776號
債 權 人 廖芷偌
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吳亭萱核發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
下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聲請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權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專屬於債務人為被告時,依民事訴訟法 第1條、第2條、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, 民事訴訟法第510條定有明文;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不合 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 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。
二、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吳亭萱聲請核發支付命令,惟債務人原 位於嘉義縣番路鄉之住所業於民國100年5月26日即已辦理遷 出登記,現設籍於臺南市白河區,此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 果、遷徙紀錄附卷可稽。則債務人之住所既非屬本院轄區, 本院對之無管轄權,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違背 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,其聲請自非適法,應予駁回。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裁定如主文。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
司法事務官 朱旆瑩