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3年度,7464號
CYDV,113,司促,7464,20241024,1

1/1頁

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促字第7464號
債 權 人 黃信福


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黃寿發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聲請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權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,終於死亡;有權利能力者,有當 事人能力;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原告之訴,民法第6條、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及第249條 第1項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黃寿發支付命令,惟查債務人已於 民國35年12月25日死亡,此有戶籍登記除戶簿影本在卷可稽  ,債權人對無當事人能力之人聲請核發支付命令,自不應准 許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裁定如主文。四、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 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0  月  24 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
司法事務官 朱旆瑩

1/1頁


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