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3年度,7323號
CYDV,113,司促,7323,20241014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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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促字第7323號
債 權 人 許嘉修
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詹賢三核發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
下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權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當事人書狀,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;書狀內宜 記載當事人之出生年月日、國民身分證號碼、電話號碼及其 他足資辨別之特徵;支付命令之聲請,應表明當事人及請求 之原因事實;支付命令之聲請,不合於第511條之規定者,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、2項及第511 條第1項第1、3款、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二、本件債權人具狀列詹春盛為債務人聲請核發支付命令,經核 其所提出之借據,與本院113年度司促第6757號支付命令屬 同一債權,本院函請債權人釋明重複聲請之必要,債權人僅 具狀稱係對借據上之保證人詹賢三提出支付命令之聲請。茲 因原聲請狀債務人為詹春盛,且請求原因事實欄為空白,本 院於民國113年9月18日發函通知債權人於文到五日內更正債 務人欄為詹賢三,及敘明請求之原因事實,並提出正確記載 之支付命令聲請狀到院,該通知函已於113年9月23日送達, 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,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,依首開法條規 定,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法定程式,應予駁回。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、第95條裁定如主文。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0  月  14 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
司法事務官 朱旆瑩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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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