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債務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(民事),訴字,112年度,713號
CYDV,112,訴,713,20241008,3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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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訴字第713號
上 訴 人
即 原 告 柯靜宜
陳茂清
共 同
訴訟代理人 蘇慶良律師
被 上訴人
即 被 告 陳茂德
陳拓榮
陳品媮
陳羽嫻
陳柏州
陳炫諭
陳炫綸
共 同
訴訟代理人 陳奕璇律師
被 上訴人
即 被 告 郭棋方
陳玫霖

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1
3年9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惟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。
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396萬5,740元,應徵第二
審裁判費6萬454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上訴
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未繳,即駁回上
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
民事第一庭法 官 張佐榕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
書記官 張宇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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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