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等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(民事),建字,112年度,22號
CYDV,112,建,22,20241003,5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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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建字第22號
原 告 郭姿佑
訴訟代理人 嚴庚辰律師
複 代理人 許嘉樺律師
被 告 童冠融
訴訟代理人 陳振榮律師
複 代理人 簡偉閔律師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113年11月12日上午10時50分,在本院第8法庭行言詞辯論。另請原告於10日內補正各個訴訟標的之原因事實(符合各請求權之要件事實),並且逐一分列敘述清楚,逾期未補正,則駁回原告之訴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0  月  3  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卿和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0  月  4   日 書記官 陳慶昀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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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