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
113年度附民字第314號
原 告 劉尉仕
被 告 郭益誠
夏郁翔
林晉嘉
劉芃盷
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(113年度金訴字第398號),經原告
提起附帶民事訴訟,請求損害賠償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。
理 由
一、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,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 ,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,請求回復其損害,刑 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 繁雜,非經長久之時日,不能終結其審判者,得以合議裁定 ,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,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 明文。
二、被告劉芃盷雖現經本院發佈通緝,然原告主張被告郭益誠、 夏郁翔及林晉嘉與被告劉芃盷為加重詐欺之共同正犯,依民 法第185條規定應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,均為刑事訴訟法第4 87條第1項所指依民法應負賠償責任之人,原告自得於刑事 訴訟程序中對之提起附帶民事訴訟,請求回復其損害(臺灣 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9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28號研 討結果意旨參照),爰將郭益誠及夏郁翔與林晉嘉(113年 度金訴字第398號)移送本院民事庭,被告劉芃盷亦一併裁 定移送本院民事庭,併此敘明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
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凃啟夫
法 官 鄭富佑 法 官 盧伯璋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王美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