請求賠償損害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(刑事),附民字,113年度,306號
CYDM,113,附民,306,20241024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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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
113年度附民字第306號
原 告 陳芃均

被 告 賴錦治

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(113年度易字第405號),經原告提起
附帶民事訴訟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。 
理 由
本件被告賴錦治因妨害自由案件,經原告陳芃均附帶提起民事訴訟,查其內容繁雜,非經長久之時日,不能終結其審判,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,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,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0  月  24 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吳育汝
         法 官 孫偲綺
法 官 粘柏富
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0  月  24  日 書記官 連彩婷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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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