請求賠償損害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(刑事),附民字,113年度,124號
CYDM,113,附民,124,2024100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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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
113年度附民字第124號
原 告 呂侑蓁
被 告 詹家翔

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(本院113 年度金訴字第171
號改分為113 年度金簡字第198 號),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
之附帶民事訴訟。查其內容繁雜,非經長久之時日,不能終結其
審判,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規定,將本件附帶民
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
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王慧娟
法 官 林家賢
法 官 王品惠
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書記官 戴睦憲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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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