定應執行刑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(刑事),聲字,113年度,906號
CYDM,113,聲,906,2024103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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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
113年度聲字第906號
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翁健倫




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,聲請定其應執行之
刑(113年度執字第2823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翁健倫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,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。
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受刑人翁健倫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,先 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,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 定其應執行之刑,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 語。
二、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,併合處罰之。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,不在此限:一、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;前 項但書情形,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,依第51 條規定定之;數罪併罰,分別宣告其罪之刑,宣告多數有期 徒刑者,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,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,定 其刑期。但不得逾30年,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、第2 項、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;次按數罪併罰,有2裁判以 上者,依第51條之規定,定其應執行之刑,同法第53條亦規 定甚明。再按數罪併罰,應依分別宣告其罪之刑為基礎,定 其應執行刑,此觀刑法第51條規定自明,故數罪宣告之刑, 雖曾定其執行刑,但如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 ,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,仍應以其各罪宣告之刑為基礎, 定其執行刑,上開更定之應執行刑,不應比前定之應執行刑 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後為重,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 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,難認適法。再按依刑法第53條之規 定,定其應執行之刑者,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 檢察官,聲請該法院裁定之,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亦定 有明文。
三、經查:
㈠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,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 刑而均確定。其中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屬不得 易科罰金之罪,如附表編號2、3所示之罪屬得易科罰金之罪



,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(見本院卷第26至29頁) 在卷可稽。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規定,上開3罪不 得併合處罰,惟受刑人既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請求檢察 官向本院聲請定應執行刑,有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定刑聲請 書在卷可查(見本院卷第7頁),茲檢察官以本院為犯罪事 實最後判決之法院,聲請就如附表所示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 ,本院審核後認為其聲請適法,應予准許。又臺灣嘉義地方 檢察署檢察官前使受刑人就定應執行刑案件表示意見,受刑 人回覆:請從輕定刑等語,有上開定刑聲請書附卷可佐(見 本院卷第7頁)。
㈡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,定應執行刑時,應以各罪宣告 之刑為基礎,且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之外部界線 ,即不得重於附表所示各罪刑之總和有期徒刑1年6月,亦應 受內部界線之拘束,即不得重於附表編號1、2所定應執行刑 有期徒刑11月及編號3所示之罪之有期徒刑5月之總和即有期 徒刑1年4月。
 ㈢爰依前揭說明,本於罪刑相當原則之要求,在上開外部性及 內部性界限範圍內,審酌受刑人所犯者為竊盜罪及一般洗錢 罪,罪質及侵害法益種類類似,均為財產法益之犯罪;犯罪 時間介於112年6月至000年0月間,間隔相近,責任非難重複 之程度較高;附表編號1、2所示之罪,前經本院以113年度 聲字第308號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1月,堪認本院前已就 附表編號1、2所示之罪已先為評價等節,再參以受刑人所犯 如附表所示之罪之行為態樣、手段以及受刑人之意見,併考 量刑罰邊際效應隨刑期而遞減及受刑人所生痛苦隨刑期而遞 增,及受刑人社會復歸之可能性,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 示。
四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0  月  31 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昱廷
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應附繕本)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0  月  31  日 書記官 陳怡辰
              
附表:
編     號 1 2 3 罪     名 竊盜 竊盜 一般洗錢罪 宣  告  刑 有期徒刑7月。 有期徒刑6月,如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1,000元折算一日。 有期徒刑5月,併科罰金新臺幣5萬元,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,罰金如易服勞役,均以新臺幣1,000元折算一日。 犯 罪 日 期 112年7月16日 112年6月4日 112年7月10日 偵查(自訴)機關 年 度 案 號 嘉義地檢112年度偵字第9891、13368號 嘉義地檢112年度偵字第9891、13368號 嘉義地檢113年度偵字第7247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 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案  號 112年度易字第556、835號 112年度易字第556、835號 113年度金簡字第186號 判決日期 112年12月20日 112年12月20日 113年8月27日 確 定 判 決 法  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案  號 112年度易字第556、835號 112年度易字第556、835號 113年度金簡字第186號 確定日期 112年12月20日 112年12月20日 113年9月30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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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