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
113年度朴簡字第328號
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李品樑
上列被告因無故侵入住宅案件,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(
113年度偵字第4233號),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,改依通
常程序審理(原案號:113年度朴簡字第160號、113年度易字第4
91號),嗣被告於本院訊問時自白犯罪,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
刑,爰不經通常程序,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:
主 文
乙○○犯無故侵入建築物罪,處拘役參拾日,如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
事實及理由
一、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,除犯罪事實第1行「下午1時許」更正 為「11時11分許至13時許間之某時」、第1行「住宅」更正 為「建築物」、第2行「弘德工商」更正為「弘德學校財團 法人嘉義縣弘德高級工商職業學校(下稱弘德工商)」、第 5行「因警報響發現,通報員警」更正為「因上開建築物保 全系統顯示異常,前往查看,在上開建築物通往頂樓之樓梯 間發現乙○○,跟著乙○○下至二樓後報警處理」、第7行「保 全人員報警處理而查獲」更正為「經警據報前往處理,在弘 德工商通往朴子崁後公墓之草叢內發現乙○○,通知保全人員 到場指認其為入侵建築物之人而查獲」;證據部分補充「被 告於本院訊問時之自白」外,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 處刑書之記載(如附件)。
二、論罪科刑:
㈠核被告所為,係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無故侵入建築物罪。 ㈡爰審酌被告未經同意,擅自侵入告訴人弘德工商之建築物, 顯然缺乏尊重他人權利之法治觀念,所為實有不該,並考量 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,迄今尚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,兼 脫其前科素行,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, 及其犯罪之動機、目的、手段、侵入建築物之時間,暨其自 陳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,離婚、育有1名成年子女、2名未成 年子女、從事粗工、月薪約新臺幣4萬多之家庭經濟狀況( 易字卷第113頁)等一切情狀,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,並諭 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。
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、第454條第2項(依刑事判 決精簡原則,僅記載程序法條),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。
四、如對本判決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(應附繕本)。
本案經檢察官陳美君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朴子簡易庭 法 官 孫偲綺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(應附繕本)。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,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,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李珈慧
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:
中華民國刑法第306條
無故侵入他人住宅、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,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。
無故隱匿其內,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,亦同。 附件:
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4233號
被 告 乙○○ 男 36歲(民國00年0月0日生) 住雲林縣○○鄉○○村00鄰○○街00 號
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,業經偵查終結,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,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: 犯罪事實
一、乙○○於民國000年00月0日下午1時許,基於侵入他人住宅之犯 意,未經嘉義縣○○市○○里0000號弘德工商代表人或管理人之 許可,無故以不詳之方式侵入位於嘉義縣○○市○○里0000號弘 德工商校園校園二樓樓梯間內,並留置於校園內,嗣經該校 保全人員黃振洲因警報響發現,通報員警,乙○○發覺保全人 員通報員警遂跳窗至一樓往公墓方向逃逸,並躲藏在公墓內 ,保全人員報警處理而查獲。
二、案經弘德工商校長甲○○委請張麗慧訴由嘉義縣警察局朴子分 局報告偵辦。
證據並所犯法條
一、被告經通知未到案,惟查,上揭犯罪事實,業具告訴代理人 張麗慧、證人黃振洲於警詢時之指訴情節相符,並有指認犯 罪嫌疑人紀錄表、指認表、現場照片5張等附卷可稽。是本 件事證明確,其犯嫌堪予認定。
二、核被告所為,係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無故侵入他人建築物 罪嫌。
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。 此 致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8 日 檢察官 陳 美 君
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鄭 媗 尹