竊盜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(刑事),易字,113年度,645號
CYDM,113,易,645,20241007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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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
113年度易字第645號
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凃永信




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凃永信之羈押應自民國113年10月4日起撤銷。 理 由
一、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,應即撤銷羈押,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被告前經本院訊問後,認為犯罪嫌疑重大,有逃亡之事實 ,及羈押之必要,爰依規定予以羈押。茲因被告另案送監執 行,上開羈押原因業已消滅,被告亦經檢察官轉至臺灣嘉義 監獄鹿草分監執行另案徒刑,此有檢察官執行指揮書影本1 紙存卷可參。揆諸上開規定,爰自民國113年10月4日起予以 撤銷羈押。
據上論斷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0  月  7  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志偉
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應附繕本)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0  月  7   日 書記官 柯凱騰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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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