聲請撤銷緩刑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(刑事),撤緩字,113年度,101號
CYDM,113,撤緩,101,20241018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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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
113年度撤緩字第101號
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江博鈞



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經聲請人聲請撤銷緩刑
之宣告(113年度執緩字第28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江博鈞於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383號刑事判決所受之緩刑宣告撤銷。
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略謂:受刑人江博鈞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 件,經本院112年度訴字第383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,緩 刑4年,並於民國113年1月11日確定在案。然受刑人於緩刑 前,故意犯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毒品 罪,在前案緩刑期內,經本院以113年度訴字第98號判決判 處有期徒刑2年6月,於113年9月16日確定,故依刑法第75條 第1項第2款、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規定聲請撤銷其緩刑宣告 等語。
二、按受緩刑之宣告,而於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,而在緩刑期內 受逾6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,撤銷其宣告,刑法第75條 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。
三、查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經本院112年度 訴字第383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,緩刑4年,並於民國113 年1月11日確定;又於緩刑前之112年3月12日,犯意圖販賣 而持有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毒品罪,經本院以113年 度訴字第9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年6月,於113年9月16日確 定等情,有上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、 電話紀錄、送達證書在卷可考。足認受刑人於緩刑前因故意 犯他罪,而在緩刑期內受逾6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。是聲 請人聲請撤銷受刑人前揭緩刑之宣告,核與刑法第75條第1 項第2款規定相符,應予准許。
四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,刑法第75條第1項第2款規定,裁定 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0  月  18 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鄭諺霓
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應附



繕本)。       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0  月  18  日 書記官 李玫娜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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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