宣告沒收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(刑事),單聲沒字,113年度,147號
CYDM,113,單聲沒,147,20241029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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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
113年度單聲沒字第147號
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許峻耀


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(113年度毒偵字
第540號),聲請單獨宣告沒收(113年度聲沒字第141號),本
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大麻貳包(驗餘淨重分別為零點壹零玖捌公克、零點肆伍玖壹公克,含包裝袋貳只),均沒收銷燬之;扣案之吸食器壹支、電子磅秤壹台,均沒收。
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員警於民國112 年12月5日17時25分許,持搜索票在被告嘉義市○區○○路000 巷0號住處,查獲被告涉犯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,業經臺灣 嘉義地方檢察署(下稱嘉義地檢署)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 字第54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,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在卷足稽 ,前述案件扣案之大麻2包(驗餘數量各為0.1098公克、0.4 591公克,保管字號:113年度毒保字第129號),經送鑑定 為第二級毒品大麻,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3年1月1日 草療鑑字第1121200061號鑑驗書及113年2月5日草療鑑字第1 130100586號鑑驗書各1份附卷可憑,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,屬違禁物,而扣案之 毒品器具吸食器1支、電子磅秤1台(保管字號:113年度保 管字第1273號),則為被告所有供其施用毒品犯罪所用之物 ,為被告於警詢及偵訊時供述在卷,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銷燬或沒收等語。
二、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;查獲之第一級、 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、第二級毒品之器具, 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,均沒收銷燬之,刑法第40條第2 項、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。次 按供犯罪所用、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,屬於犯罪行 為人者,得沒收之;第38條第2項、第3項之物、第38條之1 第1項、第2項之犯罪所得,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 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,得單獨宣告沒收,刑法第 38條第2項前段、第40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。三、經查:
 ㈠被告於112年12月4日施用第二級毒品大麻之犯行,經本院以1



13年度毒聲字第147號裁定送觀察、勒戒後,因認無繼續施 用毒品之傾向,經嘉義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字第540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,此經本院核閱前開卷宗無訛。 ㈡被告於112年12月5日為警扣得第二級毒品大麻2包(驗餘淨重 分別為0.1098公克、0.4951公克),係被告於112年12月4日 施用大麻後所剩餘,扣案之吸食器1支、電子磅秤1台,係被 告所有供其112年12月5日施用大麻所用,業據被告於警詢、 偵查中供承在卷(中檢毒偵卷第23、28頁、嘉檢毒偵卷第15 頁),並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、扣押物品目錄 表、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報告日期113年1月1日草療鑑字 第1121200061號鑑驗書、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報告日期11 3年2月5日草療鑑字第1130100586號鑑驗書、113年度保管字 第1273號扣押物品清單、113年度毒保字第129號扣押物品清 單各1份在卷可稽(中檢毒偵卷第57-61頁、嘉檢毒偵卷第59 -60、54、63頁),是以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上開 扣案之大麻2包,及沒收吸食器1支、電子磅秤1台,核無不 合,應予准許。另扣案包裝毒品所用之包裝袋,因與其內之 毒品成分難以析離,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,應視同毒品, 併予沒收銷燬之。至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,因已滅失,爰不 另宣告沒收銷燬。
四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,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,刑法11條、第38條第2項前段、第40條第2項、 第3項,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0  月  29 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孫偲綺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0  月  29  日 書記官 李珈慧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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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