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
113年度單禁沒字第96號
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林高昌
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(113年度戒毒偵
字第37號、第38號),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(113年度聲沒
字第142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扣案如附表所示物均沒收銷燬之。
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被告林高昌於民國111年7月19日6時30分許
,在嘉義縣○○鎮○○里○○00號住處,同時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
因 、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。嗣於翌日7時15分許,
在上址住處,經警對其執行搜索,並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。
被告所涉上開施用毒品犯行,嗣經檢察官以113(聲請書誤
載為112)年度戒毒偵字第3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。扣案如
附表所示之物,係屬違禁物,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
。
二、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,刑法第40條第2
項定有明文。又查獲之第一、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
一、二級毒品之器具,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,均沒收銷
燬之,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。
三、經查:
㈠被告所涉施用毒品案件,經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
年度戒毒偵字第37號、第3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,有上
開案號不起訴處分書、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
查。
㈡被告因上開施用毒品案件,於111年7月20日經警查獲時,併
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,經送鑑定,各檢出含海洛因、甲基安
非他命成分等情,有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1年10
月25日調科壹字第11123021920號鑑定書、衛生福利部草屯
療養院草療鑑字第1090300554號鑑驗書、嘉義市政府警察局
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附卷可查,足
認如附表所示扣案物確含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
款、第2款所列管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、第二級毒品甲基安
非他命,而屬違禁物。且因包裝袋所殘留之微量毒品難以析
離,故就上開包裝袋連同其內所含之毒品,均依毒品危害防
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,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,
予沒收銷燬之。又鑑驗中所費失之毒品,既已滅失,爰不再
為沒收銷燬之諭知,附此敘明。是聲請人本件聲請核與上開
規定相符,應予准許。
四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,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
第1項前段,刑法第11條、第40條第2項,裁定如主文。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盈螢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應附繕本)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蕭佩宜附表:
編號 扣案物 數量 內含成分 1 粉末 4包(含包裝袋4個,驗前淨重合計1.23公克,驗後淨重1.21公克)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2 晶體 1包(含包裝袋1個,驗前淨重0.6525公克,驗後淨重0.6396公克)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