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
113年度交附民字第68號
原 告 黃秋子
被 告 吳景烽
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113年度調偵字
第379號號),而被告於本院審理中自白犯罪(原案號:113年度
交易字第247號),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
決處刑程序(113年度嘉交簡字第790號)進行,然原告提起刑事
附帶民事訴訟之損害賠償事件,惟查其內容繁雜,非經長久之時
日,不能終結其審判,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,將本
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損害賠償事件移送本院之民事庭,特此裁
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1 日
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官怡臻
法 官 余珈瑢
法 官 陳昱廷
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1 日
書記官 陳怡辰