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婚字第107號
原 告 甲○○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路000號3樓
上列原告與被告阮虹兒間請求離婚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,補正應送達被告之家事起訴狀之越南文翻譯本壹式貳份,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其訴。 理 由
一、按原告之訴,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,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,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 正。書狀及其附屬文件,除提出於法院者外,應按應受送達 之他造人數,提出繕本或影本;又訴狀,應與言詞辯論期日 之通知書,一併送達於被告,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 款、第119條第1項、第25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。次按於外 國為送達者,應囑託該國管轄機關或駐在該國之中華民國使 領館或其他機構、團體為之。囑託外國管轄機關或駐在該國 之中華民國大使、公使、領事或其他機構、團體為送達者, 應由囑託法院函請外交部辦理。前項送達,受送達人為外國 人時,其送達之通知及裁判書類,仍應以我國文字製作,惟 如囑託外國管轄機關為送達者,應備有關訴訟文書之譯本; 囑託駐在該國之中華民國大使、公使、領事或其他機構、團 體為送達者,除民事訴狀可由當事人附譯本外,關於法院之 裁判書類得附主文譯本;依民事訴訟法第145條第2項為送達 者,受送達人為外國人時,亦應備相關訴訟文書之譯本,民 事訴訟法第145條第1項及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139條第1、2、3項亦有明定。
二、經查,本件原告訴請與被告阮虹兒離婚事件,被告為越南人 ,是為訴訟之進行,並保障被告於訴訟法上之權益,原告自 應提出起訴狀之越南文翻譯本,供本院送達被告。爰依前開 規定,裁定命原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提出經合格翻譯 人員翻譯之家事起訴狀之越南文翻譯本1式2份(應請翻譯社 蓋用印信),逾期不補正,即駁回其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煒容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洪聖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