拋棄繼承
臺灣南投地方法院(民事),司繼字,113年度,790號
NTDV,113,司繼,790,20241007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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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繼字第790號
聲 明 人 莊麗弘




莊麗秋



莊淑雯




莊佳慶



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按關於拋棄繼承事件,專屬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 管轄;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,除當 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,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 轄法院,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1項第3款及第6條第1項本文 分別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件被繼承人莊璧福於民國113年6月12日死亡時籍設新北 市○○區○○路○段0○0號8樓,有聲明人所提除戶戶籍謄本附卷 可查,是本件拋棄繼承事件應專屬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, 聲明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明拋棄繼承,尚有未合,爰依 首揭規定,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。爰裁定如主文 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0   月 7  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許鈞婷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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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