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拍字第94號
聲 請 人 黃聖霓
黃家湄即黃聖詞
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涂振祥間拍賣抵押物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
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,逾期不補正,即予駁回,
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2,000元。(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
繳納或以匯票繳納,受款人請註明臺灣南投地方法院)
二、債權讓與合法通知相對人涂振祥之釋明文件。
三、南投縣○○鎮○○段000○000○000地號土地之第一類登記謄本(
全部)及土地所有權人之最新戶籍謄本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
埔里簡易庭司法事務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