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票款
臺灣南投地方法院(民事),司執字,113年度,35187號
NTDV,113,司執,35187,20241023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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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執字第35187號
債 權 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南投區營業處

法定代理人 張毓哲


債 務 人 賴進國

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。
  理 由
一、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;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,由 債務人之住、居所、公務所、事務所、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 管轄。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、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。又依 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,強制執行 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。
二、債權人聲請逕換發債權憑證,惟債務人住所係在臺中市霧峰 區,有債務人個人戶籍資料附卷可參。依上開規定,本件應 屬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,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 制執行,顯屬有誤,爰依職權裁定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。三、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 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0  月   23 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王敏哲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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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南投區營業處 , 台灣公司情報網